电子证据举证指引与真实性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以及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存原始介质。例如,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最好提供保存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并现场演示登录过程。仅通过截屏方式提交的聊天记录,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对其真实性的认定将面临困难。

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对于其可采性至关重要。建议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关键电子证据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通过公证方式进行保全。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法院通常会确认其证据效力。
对于电子合同的举证,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当提交完整的电子合同文本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经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可以作为认定电子签名真实性的初步证据。
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规则有其特殊性。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因此,从原始数据中打印输出的纸质版电子证据,在法院审查中可以被认定为原件。